偶城科技信息(深圳)有限公司

偶城科技信息(深圳)有限公司网络文化内容自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偶城科技信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表演业务及相关服务内容的自我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内容自审工作流程,明确审核责任,确保公司经营的“网络表演”类目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网络表演业务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网络表演”类目下所有业务及相关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网络表演活动(含演唱、舞蹈、相声、乐器演奏、脱口秀、杂技、虚拟表演等)、表演相关营销素材、活动宣传内容、直播间互动内容、用户上传的表演衍生内容及平台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与网络表演相关的文化内容。

第三条 网络表演内容自审工作遵循“合法合规、预防为主、全程把控、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弘扬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网络表演文化,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及不良内容通过网络表演形式传播,保障网络表演业务健康有序开展。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容审核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更新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通过后生效,并报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自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内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作为网络表演内容自审工作的决策及执行机构,确保审核工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审委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召集人,成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运营负责人、法务负责人及专职网络表演审核人员,日常运作由运营负责人统筹协调,重点聚焦网络表演全流程审核管控。

第六条 审委会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网络文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修订公司内容自审制度及审核标准;
  2. 对公司网络表演及相关衍生内容进行全流程审核管控,包括表演前内容预审、表演中实时监控、表演后复盘核查,覆盖直播、录播及点播等所有传播形式;
  3. 组织开展内部合规培训,提升审核人员、业务人员的政策理解及风险识别能力;
  4. 处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对重大违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及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5. 建立并管理审核档案,确保审核记录完整可追溯;
  6. 对内容审核工作进行定期总结,优化审核流程及标准,提升审核效率与质量。

第七条 专职审核人员配置及职责:

  1. 公司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网络表演审核人员,均需经过网络表演合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取得文化行政部门认可的《内容审核人员证书》,每年至少参加1次由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网络表演业务专项培训,持续更新政策知识储备及违规表演识别能力;
  2. 初审人员(不少于2名):负责对拟上线内容、用户上传内容及运营过程中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对疑似违规内容及时上报复审人员,同时做好实时监控及问题记录;
  3. 复审人员(不少于1名):负责对初审通过的内容进行复核,对初审提出的疑似违规内容进行界定,给出最终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对无法准确判断的内容,可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
  4. 审核人员需独立表达审核意见,严格遵守审核纪律,不得擅自放宽审核标准,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三章 自审内容标准

第八条 公司经营的网络表演及相关服务内容,严禁含有以下违法违规及不良内容:

  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4. 宣扬邪教、迷信,传播封建糟粕的;
  5. 散布谣言、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7. 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
  8. 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9. 涉及未成年人不良引导,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10.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 针对不同类型网络表演内容的专项要求:

  1. 演唱、舞蹈类:表演内容积极健康,服装、动作不得低俗色情,不得模仿违法犯罪行为,背景音乐不得含有违规歌词;
  2. 相声、语言类:不得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不得编造虚假信息诋毁他人,不得传播低俗段子;
  3. 乐器演奏类:演奏曲目需合法合规,不得搭配违规歌词或画面,表演形式不得含有不良导向;
  4. 其他表演类: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正能量,杜绝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及不良表演行为。

第十条 营销素材、活动宣传及用户上传内容,需严格遵循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标准,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或展示,同时建立用户内容举报机制,及时处理违规用户内容。

第四章 自审流程

第十一条 事前审核流程:

  1. 业务部门提交拟上线的网络表演内容、营销素材等至审委会,同时提供相关内容说明及版权证明文件;
  2. 初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审核表》,明确审核意见(通过、修改、驳回),签字后提交复审人员;
  3. 复审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填写复核意见,签字确认;审核通过的内容,方可安排上线;需修改的内容,反馈业务部门限期整改后重新提交审核;驳回的内容,明确驳回理由,业务部门不得擅自上线。

第十二条 事中监控流程:

  1. 审核人员对上线后的网络表演(含直播、录播、点播)及直播间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监控,采用技术手段(安装屏蔽词库、表演内容识别系统、弹幕过滤工具)与人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直播类表演实行延时直播机制,预留充足违规处置时间,确保及时发现违规内容;
  2. 夜间、节假日安排专人值班,对突发违规内容做到即发现、即处理,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暂停相关内容传播或关闭对应服务,事后及时补办登记手续;
  3. 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内容,立即下线并保存相关记录,分析问题原因,通知业务部门整改,同时记入审核档案。

第十三条 事后复盘及归档流程:

  1. 审委会每周召开一次审核工作会议,总结本周审核情况、违规问题及整改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对典型案例进行内部通报;
  2. 所有审核记录(含《内容审核表》、违规处理记录、监控日志、会议纪要等)需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确保可追溯;
  3. 每年对自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复盘,结合政策变化及业务发展,优化审核流程及标准。

第五章 内部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审委会定期组织内部合规培训,培训对象覆盖审核人员、业务开发人员、运营人员及管理层,培训内容包括:

  1. 国家最新网络文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
  2. 公司自审制度、审核标准及流程;
  3. 违规内容识别技巧、典型案例分析;
  4. 未成年人保护、隐私保护等专项合规要求。

第十五条 培训采取定期培训与不定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培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不定期培训针对新政策出台、新业务上线及新员工入职开展,培训后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暂停上岗,经补考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审核人员考核机制,将审核准确率、问题处理及时性、培训考核结果等纳入绩效考核,对表现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者按本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为强化审核责任,对在内容自审工作中出现失职、违规行为的部门及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 审核人员未按标准开展审核,导致违规内容上线的,予以口头警告;多次出现此类问题的,予以书面警告并扣除当月绩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审核资格并调离岗位;
  2. 审核人员发现违规问题后未及时上报或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书面警告并扣除当月绩效;
  3. 业务部门拒不执行审核意见,擅自上线违规内容的,对部门负责人予以书面警告,扣除相关责任人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4. 业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内容擅自修改并恢复违规部分的,扣除相关责任人当月奖金,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
  5. 因审核失职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声誉损失的,对审委会负责人及相关审核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主动发现并及时阻止重大违规内容传播、避免不良后果发生的人员,予以表彰及物质奖励。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发现重大违规内容或突发违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流程:

  1. 技术部门立即采取下线违规内容、暂停相关服务、保存数据及用户信息等措施,防止违规内容扩散;
  2. 审委会迅速调查事件原因、影响范围,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总经理;
  3. 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煽动违法犯罪等重大问题的,立即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4. 应急处置结束后,形成专项报告,记入审核档案,同时组织内部复盘,完善防控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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