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城科技信息(深圳)有限公司

偶城科技信息(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表演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偶城科技信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表演业务纠纷处理工作,及时、公正、高效解决各类纠纷,维护表演者、用户、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表演业务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网络表演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网络表演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表演者与用户之间、表演者与公司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因网络表演内容、打赏行为、账号权限、服务协议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等引发的民事纠纷及相关投诉处理。

第三条 纠纷处理工作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及时高效、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公司服务协议为准则,兼顾各方权益,化解矛盾争议,杜绝纠纷扩大化。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牵头解释,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更新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通过后生效,并报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纠纷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由审委会统筹负责纠纷处理工作,明确纠纷处理小组作为专项执行机构,小组由运营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法务人员、客服负责人、技术人员及专职纠纷处理专员,确保纠纷处理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 纠纷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纠纷处理操作细则,规范处理流程;
  2. 受理各类网络表演纠纷投诉,负责纠纷案件的登记、核查、调解、归档全流程工作;
  3. 协调技术、运营、法务等相关部门,调取纠纷相关证据(含直播录像、聊天记录、打赏凭证、账号操作日志等);
  4. 组织纠纷各方进行调解,提出合理处理方案,推动达成一致意见;
  5. 对无法调解的纠纷,告知当事人合法救济途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6. 定期汇总纠纷处理情况,分析纠纷成因,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优化平台服务及管理流程;
  7. 建立纠纷处理档案,确保所有案件记录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七条 专职纠纷处理专员配置及职责:

  1. 公司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纠纷处理专员,经合规培训及考核合格后上岗,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纠纷处理流程,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及应急处理能力;
  2. 负责纠纷投诉的初步受理、信息登记、材料收集,对纠纷事实进行初步核查,区分纠纷类型并分类处理;
  3. 全程跟进纠纷处理进度,及时向纠纷各方反馈处理情况,做好沟通记录;
  4.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纠纷涉及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泄露;
  5. 纠纷处理完毕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完成归档工作,并参与纠纷案例复盘。

第三章 纠纷分类及受理范围

第八条 网络表演纠纷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1. 内容类纠纷:因网络表演内容违规、抄袭、侵权,或直播间互动言论引发的侮辱、诽谤、名誉侵权等纠纷;
  2. 打赏类纠纷:因打赏操作失误、未成年人擅自打赏、打赏返还、打赏分成等引发的纠纷;
  3. 账号类纠纷:因账号被盗、封禁、权限变更、信息篡改、注销争议等引发的纠纷;
  4. 服务类纠纷:因公司未履行服务协议、直播功能故障、服务中断、个人信息保护不当等引发的纠纷;
  5. 其他类纠纷:与网络表演业务相关的其他合法合规投诉及民事争议。

第九条 受理纠纷投诉需符合以下条件:

  1. 投诉方为纠纷直接利害关系人,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 有明确的被投诉方、具体的纠纷事实及诉求,且诉求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3. 能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如截图、录像、凭证、日志等),辅助核查事实;
  4. 纠纷发生时间距投诉受理时间不超过90日,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涉及人身侵权、重大财产损失的除外)。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 投诉方非纠纷利害关系人,或无法提供有效身份及利害关系证明的;
  2. 没有明确被投诉方、具体诉求及事实依据,或诉求超出法律法规及公司服务范围的;
  3. 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已由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处理中的;
  4. 同一纠纷已按本制度处理完毕,投诉方无新事实、新证据再次投诉的;
  5. 恶意投诉、虚假投诉,或投诉内容涉及诽谤、骚扰、违法违规的。

第四章 纠纷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流程:

  1. 投诉渠道:公司开通线上客服、投诉邮箱、专线电话三种官方投诉渠道,明确公示渠道信息,确保用户及表演者可便捷提交投诉;
  2. 登记核查:纠纷处理专员在收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登记和初步核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受理告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纠纷受理通知书》,告知投诉方受理结果及处理时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驳回,告知补充材料或合法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流程:

  1. 受理纠纷后,纠纷处理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向投诉方、被投诉方分别核实情况,收集相关陈述及证据;
  2. 协调技术部门调取平台留存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像、弹幕记录、账号操作日志、打赏流水、服务协议文本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3. 对复杂纠纷或证据不足的,可要求纠纷各方补充提交证据,补充证据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十三条 调解处理流程:

  1. 调查结束后,纠纷处理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纠纷各方进行调解,可采取线上沟通、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
  2. 调解过程中,如实告知各方纠纷事实、证据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公平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3. 调解成功的,各方签订《纠纷调解协议书》,明确处理结果及履行时限,公司监督协议履行情况;
  4. 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程序,出具《纠纷处理意见书》,告知各方处理意见及可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 处理时限及归档:

  1. 一般纠纷处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复杂纠纷(涉及重大财产损失、多人争议、证据复杂等)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延长时限需书面告知纠纷各方;
  2. 纠纷处理完毕后,纠纷处理专员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案件材料,包括投诉材料、调查记录、证据清单、调解协议/处理意见书等,完成归档;
  3. 定期将纠纷处理情况汇总至审委会,形成纠纷处理报告,为业务优化提供依据。

第五章 特殊纠纷处理规范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相关纠纷处理:

  1. 针对未成年人擅自打赏引发的纠纷,需由监护人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未成年人打赏行为证明及自身无过错证明,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协调返还相应打赏款项;
  2. 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人身侵权的纠纷,优先加急处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必要时配合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侵权类纠纷处理:

  1. 收到侵权投诉(含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后,立即对相关表演内容采取下架、屏蔽等措施,防止侵权扩大;
  2. 核实侵权事实后,责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协调侵权方与被侵权方达成赔偿、道歉等和解协议;
  3. 对恶意侵权或多次侵权的账号,按公司规则采取封禁、限制权限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重大纠纷应急处理:

  1. 发生可能引发舆情风险、群体事件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纠纷,立即启动应急流程,纠纷处理小组牵头,联合法务、运营、公关部门制定处理方案;
  2. 第一时间与纠纷各方沟通,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3. 全程做好事件记录及证据留存,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事后组织复盘,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监督

第十八条 对在纠纷处理工作中存在失职、违规行为的部门及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 纠纷处理专员未按流程受理、调查、调解,或故意拖延处理时限、泄露案件信息的,予以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扣除绩效、调离岗位;
  2. 相关部门拒绝配合纠纷调查、拒不提供证据材料,导致纠纷处理受阻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扣除当月绩效;
  3. 因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纠纷扩大化、引发公司声誉损失或行政处罚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审委会对纠纷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定期检查纠纷处理档案,核查处理流程合规性及结果公正性,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本制度有效执行。

第二十条 对在纠纷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功化解重大纠纷、有效防范风险的人员,予以表彰及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及公司服务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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