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城科技信息(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表演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偶城科技信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表演业务开展,加强表演全流程管理,保障表演者、用户及公司三方合法权益,弘扬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网络表演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网络表演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网络表演业务及参与表演的全体人员(含签约表演者、合作表演者、临时表演者),覆盖表演内容、表演行为、表演者管理、直播运营、内容审核等全流程环节。
第三条 网络表演工作遵循“合法合规、导向正确、规范有序、权责明晰”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杜绝违法违规、低俗不良内容,保障网络表演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牵头解释,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更新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通过后生效,并报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表演者准入及管理
第五条 表演者准入条件:
-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网络信用记录;
- 自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服从公司运营及审核管理,接受内容审核监督;
- 具备相应表演能力,表演内容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无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导向倾向;
- 签约表演者需与公司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表演范围、分成比例、违约责任等事项;临时表演者需签署《网络表演承诺书》,承诺遵守本制度要求。
第六条 表演者岗前管理:
- 公司对所有表演者开展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本制度、表演规范、违规处罚、隐私保护等,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表演活动;
- 表演者需完成实名认证及账号注册流程,绑定本人有效联系方式,账号由表演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给他人;
- 审委会对表演者提交的表演方案、素材进行预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上线表演。
第七条 表演者日常管理:
- 表演者需按约定时间开展表演,如需调整表演时间、暂停或终止表演,需提前24小时向运营部门报备,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 表演者需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着装得体、言行文明,不得出现酗酒、赌博、辱骂他人等不良行为;
- 公司建立表演者信用档案,记录表演情况、违规行为及整改结果,作为合作续约、资源倾斜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秀、传播正能量的表演者予以表彰及资源支持。
第三章 表演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八条 表演内容规范:
- 表演内容需积极健康、弘扬正能量,可包括演唱、舞蹈、相声、乐器演奏、脱口秀、杂技、虚拟表演等合法合规形式,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
- 严禁表演含有以下内容的节目:
-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 宣扬邪教、迷信、封建糟粕,传播虚假信息的;
-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
- 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
- 涉及未成年人不良引导,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及公序良俗的内容。
- 表演内容需具备原创性或合法授权,严禁抄袭、盗用他人作品,涉及版权的需提供相应版权证明文件;
- 不得在表演中推广未经审核的商品、服务、链接,不得开展虚假宣传、传销、诈骗等违法违规营销活动。
第九条 表演行为规范:
- 表演者需坚守职业道德,真诚对待用户,不得刻意诱导用户打赏、刷礼物,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方式骗取用户财物;
- 表演过程中需遵守公序良俗,着装整洁得体,不得出现暴露、低俗肢体动作,言行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
- 不得在表演中展示危险品、管制器具,不得进行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表演行为;
- 积极引导直播间互动氛围,对用户发布的违规言论及时制止,配合审核人员处理直播间违规内容;
- 表演结束后,及时清理表演场地及相关素材,做好账号安全退出工作。
第四章 表演运营及审核管控
第十条 表演运营管理:
- 运营部门负责统筹表演排期、资源调配、用户维护等工作,制定表演计划,提前与表演者确认表演细节;
- 建立表演台账,记录表演者信息、表演时间、表演内容、观看人数、打赏情况等,确保运营数据完整可追溯;
- 及时处理表演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用户投诉等问题,保障表演顺利开展;
- 定期组织表演者开展合规培训及业务交流,提升表演质量及合规意识。
第十一条 表演内容审核管控:
- 审委会对所有表演内容实行全流程审核,包括表演前预审、表演中实时监控、表演后复盘核查,采用人工审核与技术监控相结合的方式;
- 表演前,审核人员对表演者提交的表演方案、素材、脚本等进行预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修改,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线;
- 表演中,审核人员实时监控表演内容及直播间互动,对发现的违规内容立即制止,采取警告、暂停表演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直接终止表演;
- 表演后,审核人员对表演录像进行复盘核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表演者按本制度规定处理,做好审核记录及归档工作。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二条 对表演者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轻微违规:首次出现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整改,记录违规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检讨;
- 一般违规:多次轻微违规或单次情节较重违规,予以书面警告,暂停表演权限3-7日,扣除相应绩效或分成,在表演者信用档案中记录;
- 严重违规: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多次一般违规或违规后拒不整改的,立即终止表演,永久封禁表演账号,解除合作协议(针对签约表演者),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 涉嫌违法犯罪:表演者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立即终止表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处罚流程:
- 审核人员发现违规行为后,立即固定证据,填写《违规处理登记表》,上报审委会;
- 审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违规事实,确定处罚等级,出具《违规处罚通知书》,送达表演者;
- 表演者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审委会复核后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 处罚执行完毕后,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纳入表演者信用档案。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表演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含表演者突发疾病、违规内容扩散、技术故障、舆情风险等),立即启动应急流程:
- 现场运营及审核人员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暂停或终止表演,疏散用户,控制事态发展;
- 技术部门及时排查并修复技术故障,保存相关数据及证据;
- 审委会牵头,联合运营、法务部门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对违规内容及时下架、屏蔽,对舆情风险及时发声回应;
- 涉及人身安全、重大违法违规的,立即向公司管理层及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 应急处置结束后,组织复盘,分析原因,完善防控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