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城科技信息(深圳)有限公司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在公司网络表演业务中的合法权益,防范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络内容、参与不适宜表演活动及非理性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网络表演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网络表演业务全流程,包括表演内容制作、直播运营、用户管理、打赏服务、内容审核等环节,覆盖表演者、未成年用户、运营人员、审核人员等全体相关主体,明确各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遵循“优先保护、预防为主、全程管控、协同共治”的原则,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根本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文明的网络表演环境。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牵头解释,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更新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通过后生效,并报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保护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保护小组”),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专项执行机构,由审委会统筹管理,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包括运营负责人、法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审核人员及客服负责人,确保保护工作落地见效。
第六条 保护小组主要职责:
- 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修订本制度及配套保护措施,监督全公司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执行情况;
- 统筹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培训,提升全体员工及表演者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合规操作能力;
- 搭建未成年人保护技术防控体系,优化内容过滤、身份识别、打赏限制等功能,强化技术层面保护;
- 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及纠纷,牵头调查处理,建立专项台账,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 定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自查自纠,分析风险隐患,优化保护机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 配合未成年人保护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及证据支持。
第七条 各部门专项职责:
- 运营部门:负责表演者未成年人保护培训组织、未成年用户行为引导、直播场景保护管控,及时排查运营环节保护风险;
- 技术部门:负责研发、优化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内容过滤、打赏限额、时长管控等技术功能,保障保护技术有效运行;
- 审核部门:强化表演内容未成年人保护导向审核,重点排查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从严管控不适宜未成年人的表演场景;
- 客服部门: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投诉渠道,快速响应涉及未成年人的诉求,配合保护小组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章 表演内容及场景保护
第八条 表演内容严格管控:
- 所有网络表演内容需符合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积极传播正能量,弘扬优秀文化,不得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暴力、血腥、色情、低俗、迷信、邪教、校园欺凌、诱导不良行为等;
- 表演内容中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话题时,需坚持正向引导,不得调侃、侮辱、歧视未成年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不适宜的活动;
- 严禁表演者在表演中展示未成年人相关敏感信息,包括姓名、学校、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不得邀请未成年人参与直播表演(经监护人书面同意且符合监管要求的除外);
- 审委会对表演内容实行双重审核,针对可能吸引未成年人观看的表演类别,额外增加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审核环节,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线。
第九条 表演场景规范:
- 表演者需保持文明得体的表演风格,着装、言行、肢体动作符合公序良俗,避免出现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引导的行为;
- 直播间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跟风模仿的危险行为、低俗互动环节,不得发布针对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引导信息;
- 运营部门对面向未成年人的表演内容进行分类标注,明确区分适宜未成年人观看及仅限成人观看的内容,对后者采取年龄验证准入机制。
第四章 未成年用户管理及消费保护
第十条 身份识别与权限管控:
- 技术部门搭建严格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体系,对疑似未成年用户进行实名验证、人脸核验,精准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用户;
- 对确认的未成年用户,自动开启保护模式,限制夜间(22:00至次日6:00)观看直播权限,每日观看时长累计不超过1.5小时,法定节假日累计不超过3小时;
- 未成年用户账号不得开通直播表演权限,技术部门通过身份识别系统自动拦截未成年用户的直播申请。
第十一条 打赏行为管控:
- 严格限制未成年用户打赏行为,未成年用户账号默认关闭打赏功能,确有打赏需求的,需经监护人实名验证、书面同意,并绑定监护人银行卡支付;
- 设置未成年用户打赏限额,单日打赏金额不超过50元,单月累计打赏金额不超过200元,技术系统自动拦截超出限额的打赏操作;
- 建立未成年用户打赏追回机制,对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经监护人提供有效证明(监护关系证明、打赏行为证明等)并核实后,及时协助追回打赏款项;
- 表演者、运营人员不得刻意诱导未成年用户打赏、刷礼物,不得隐瞒身份诱导未成年人消费,直播间显著位置标注未成年人打赏限制提示。
第十二条 隐私保护:
- 公司严格保护未成年用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泄露未成年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人脸信息等敏感信息;
- 未成年用户信息存储采用加密技术,仅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规审核等必要场景使用,严禁向第三方泄露,信息保存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监护人可申请查询、修改、删除未成年用户的账号信息及使用记录,公司提供便捷的操作渠道,及时响应监护人诉求。
第五章 培训、监督与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 专项培训:
- 保护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覆盖全体员工及表演者,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保护措施、典型案例、应急处理等;
- 新员工、新签约表演者上岗前,必须完成未成年人保护培训及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 定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知识测试,将测试结果纳入员工及表演者绩效考核,强化保护意识落地。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 保护小组每月开展一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自查,重点核查内容审核、身份识别、打赏限制、时长管控等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 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投诉举报渠道(电话、邮箱、线上入口),公示联系方式,承诺在24小时内响应,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
-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档案,记录培训情况、自查结果、投诉处理、违规处罚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确保可追溯。
第十五条 违规处罚:
- 表演者违反本制度,存在诱导未成年人消费、传播危害未成年人内容、泄露未成年人隐私等行为的,按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表演权限7-30日、永久封禁账号、解除合作协议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 员工违反本制度,存在未履行保护职责、泄露未成年人信息、违规处理未成年用户诉求等行为的,给予口头警告、扣除绩效、降职、开除等处罚,造成公司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赔偿责任;
- 因部门管理失职导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扣除部门年度绩效,情节严重的调整岗位。
第六章 应急处置与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
- 发现涉及未成年人的紧急情况(如表演内容严重危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遭受骚扰、人身安全受威胁等),立即启动应急流程,第一时间下架违规内容、暂停相关直播,控制事态扩散;
- 保护小组牵头快速调查核实情况,联系未成年人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部门报告,配合开展救援、调查工作;
- 应急处置结束后,形成专项报告,分析问题原因,完善防控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十七条 纠纷处理:
- 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含打赏纠纷、隐私侵权、内容投诉等),保护小组优先加急处理,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处理时限;
- 处理纠纷时,充分尊重监护人的意见,积极组织调解,提出合理解决方案,推动各方达成一致;
- 对无法调解的纠纷,主动告知监护人合法救济途径,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